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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下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投标中的技巧和风险防控
来源: 国华项目管理      时间:2023-07-12 06:54:12

一 、 EPC (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建设模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EPC 即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 EPC 即 Engineering( 设计 ) 、 Procurement( 采购 ) 、 Construction( 施工 ) )。

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引自 GB/T 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二、 EPC 招标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文本

2019 年 12 月 国家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写明 “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

2020 年 2 月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 年 11 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 )

202 0 年 1 2 月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 《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8 年电子化第二版)

三、 EPC 招标的前提条件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四、 EPC 项目招标的技巧

1 、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在需求统一、明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根据给定的初步设计图纸、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报价。

下浮率合同:如果 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不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采用下浮率报价与 固定金额 作为上限价的 合同 结算方式。

2 、联合体的规定

联合体组成可以是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也可以是两家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联合体牵头人是设计方还是施工方,真正控制造价是在设计阶段,如确定设计方为牵头人,且设计方 得力 ,将 大大降低成本 ,但是设计方在施工方面的统筹协调能力偏弱;如果确定施工方为牵头人,则招标人对于设计方的控制力会减弱。

3 、评分标准的设定要合理

评分标准的组成:承包人建议书 和 承包人实施方案、资信业绩部分、投标报价部分 、其他部分 。

4 、初步设计不明确或漏项的风险

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各功能分区及面积、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绿化率等;

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

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可以提供一些效果图作为招标人要求。

五、 EPC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衔接及风险防控

1 、施工图设计环节

需要初步设计单位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要求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避免施工图设计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及概算。

为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管控力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设计费由招标人直接向设计费进行支付。

2、 施工环节

( 1 )合同管理

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内容一致,特别是实质性合同条款必须一致。

合同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合同调整范围、调整规则约定不明,未严格按合同执行。

采用下浮率报价的项目存在中标人在设计时偏好采用利润率高的材料或无法定价的设备,偏向把合同额做大,招标人在工程监管时存在较大难度和廉政风险,最终结算金额往往较高,项目结余资金较少。

( 2 )设计方、施工方、分包方管理环节

工程总承包 EPC 接受联合体投标,设计单位牵头和施工单位牵头各有利弊,不论是设计单位牵头还是施工单位牵头,都是各自为政,缺少全过程的思维模式。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利益共享的机制。

所有分包单位的选择和管理都直接受总承包单位控制,分包单位的利润会被总承包单位挤占,会影响分包工程的质量,同时对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能力要求较高。

( 3 )变更环节

工程总承包 EPC 模式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但总价合同并不意味着固定价,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调整的。

在 EPC 项目中,招标人一般只提出了比较明确的条件、功能要求、大概的技术标准和范围,导致后续施工是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还是合同范围外的调价存有争议,施工呈现效果达不到招标人预期。

3 、审计环节

EPC 总价合同,无论实际工程量如何变化,都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或者价款作为结算依据,这样可以鼓励中标人优化设计采购,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的管理模式减少成本获取利益。

EPC 下浮率合同,审计会提出结算价的定价是否合理,可能存在价格高于市场价或者虚高的情况,所以这个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造价咨询单位把控和专业能力较高。

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对建筑工程要求及服务方式的不断提高, EPC 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和不足,但却阻挡不了它在我国被迅速应用的事实。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国外的成功案例,结合现有的项目,总结出自己的成功经验,使 EPC 模式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领域,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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